深圳晚报2月28日讯(记者 徐娅)日前,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正式印发,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中的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各类测算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依据《规定》,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关于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转移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按本规定可转移至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内经核算的实际土地移交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历史建筑及历史风貌区用地面积、不含清退用地面积)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用地面积的,超出的用地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作为转移容积。
奖励容积是指为保障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的容积。《规定》明确符合五种情形的可计入奖励容积,例如,城市更新单元内为连通城市公交场站、轨道站点或重要的城市公共空间,经核准设置24小时无条件对所有市民开放的地面通道、地下通道、架空连廊,并由实施主体承担建设责任及费用的,按其对应的投影面积计入奖励容积。